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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棍球競賽規則

2025-05-29 作者: 心隨夢寒

I.比賽場地和器材

1.比賽場地

1.1比賽場地為長方形:

a.長91.40米;

b.寬55.00米;

.按比賽場地示意圖清楚地劃線,以白色為宜。

1.2所有標誌線均為75毫米寬。它們屬於比賽場地的一部分,應按全長劃出:

a.場地周邊的兩條長線稱為邊線;

b.場地周邊的兩條短線稱為端線;

.端線上兩個球門柱之間的部分稱為球門線。

端線外和邊線外應分彆留出至少5米和4米的緩衝地帶。

1.3其它標誌線:

a.連接兩條邊線的中線;

b.連接兩條邊線的兩條22.9米;

25碼線與相關的邊線和端線所包含的區域,包括25碼線本身,稱為25碼區。

.在每條邊線的外側分彆劃出平行於端線、長300毫米的標誌線,標誌線靠近中線的一沿至端線外沿的距離為14.63米;

d.在每條邊線的外側分彆劃出平行於端線、長300毫米的標誌線,標誌線靠近中線的一沿至端線外沿的距離為5米;

e.在球門柱兩側的端線外側、距近端球門柱外沿5米和10米處分彆劃出300長毫米的標誌線;

規則1.3、d、e規定的標誌線已由場內移至場外,自2001年起實行。同時,規則1.3e中的尺寸也已改為公製。這些修訂的規則適用於所有新建的和重新劃線的場地。不過,按過去的規則劃好的場地可以繼續使用。

f.在端線外側、距端線中點1.83米處分彆劃出150毫米長的標誌線;

g.在球門的正前方劃出一個直徑為150毫米的罰球點,該點的中心至球門線內沿的距離為6.40米。

1.4射門弧:

a.在端線的中點正前方、平行於端線、距端線14.63米;

b.以相對的球門柱的內側前角為圓心,向兩側延伸該線,使其與端線相交,各形成一個1/4圓;

.這些線稱為弧線,它們所含的空間,包括它們本身,稱為射門弧;

d.在距弧線外沿5米處劃出虛線。射門弧外沿與虛選外沿之間的距離為5米。每段實線長300毫米,兩段實線之間的距離為3米。弧線正前方為虛線的實體部分,與端線相交處為虛線的空白部分。

自2000年6月1日起,已經要求國際比賽的場地必須有這些虛線。其它比賽是否采用,由各國協會自行決定。

1.5除本規則規定的各標誌線外,比賽場地上不得有其它任何標誌線。

1.6標誌旗杆:

a.高1.20至1.50米;

b.置於場地的各角;

.必須保證運動員的安全;

d.如果是不能折斷的,應置於彈簧座上;

e.必須有標誌旗,標誌旗的長和寬不超過300毫米。

關於比賽場地的具體劃法,可向國際曲聯布魯塞爾總部索取有關資料。

2.球門

2.1位於端線的中間:

a.立柱和橫梁為白色、長方形,寬51毫米,厚75毫米;

b.兩根球門立柱的內距為3.66米;

.球門立柱必須置於球門線外的標誌線上,正麵與球門線外沿相接;

d.橫梁固定於立柱上,距地麵的內距為2.14米;

e.立柱的高度不超過橫梁;

f.橫梁的寬度不超過立柱;

g.球門在橫梁處的深度不得少於0.91米,在地麵處的深度不得少於1.22米。

2.2側擋板:

a.長1.2米;

b.置於地麵上,與端線成直角,固定於立柱的背麵,與後擋板的兩端相接,厚度不超過立柱的寬度;

.內側漆成深色。

2.3後擋板:

a.長3.66米,高460毫米;

d.置於地麵上,與側擋板的兩個後端相接;

e.內側漆成深色。

2.4擋網:

a.接在立柱和橫梁的背麵,與後擋板和側擋板的背麵相接,掛鉤間隔不超過150毫米;

b.擋網的安放必須保證球不會從擋網與立柱、橫梁、側擋板或後擋板之間漏出;

.擋網不宜過緊,以防球從擋網上彈回;

d.網眼不大於45毫米。

球門示意圖

3.球

a.球應是堅硬的圓球體,材料不限;

b.重量:最小156克,最大163克;

.周長:最小224毫米,最大235毫米;

d.表麵:光滑,但允許有接縫或凹痕;

e.顏色:白色或商定的其它顏色。

關於國際曲聯批準使用的比賽用球,見附錄e。

4.球棍

4.1示意圖

a.本規則規定的球棍規格如下圖所示;

b.該圖顯示的是球棍的彎頭置於與線重疊的Y軸時的形狀;

4.2形狀

a.球棍應是直的,一端帶彎頭;

b.所有的邊緣應是圓鈍的;

c.整個球棍應是光滑的,不得有任何粗糙或尖利的突出物;

d.球棍c和d之間的部分隻能在左手一側為一個平麵。

4.3觸球麵

a.觸球麵為示意圖中所示的整個側麵;

強製性試驗

a.觸球麵為示意圖中所示的整個側麵,以及該麵的邊緣,但邊緣應是圓鈍的;

運動員應意識到,製造商可能會拒絕更換因使用球棍邊緣擊球而損壞或折斷的球棍,因為大多數球棍不是按這種使用方式製造的。

b.非觸球麵應是圓的。

4.4尺寸和重量

a.在正X軸方向,球棍的彎頭展開部分的最大長度為100毫米;

b.球棍在a線和a1線之間的部分向兩側最大可偏離20毫米;

c.包括外表的纏裹物,球棍應能通過內徑為51毫米的球棍檢查環;

d.球棍的全重不得超過737克。

4.5球速/棍速比

a.球速不得高於棍速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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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材料和顏色

a.隻要適合於比賽,不至產生任何危險,球棍及其可能的附加物可以是木質的或除金屬外的其它任何材質;

b.隻要能保持表麵光滑,可加纏繃帶或用樹脂處理。

4.7限製

a.對規則委員會認為不安全或可能對曲棍球運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球棍,國際曲聯保留禁止使用的權利。

4.8責任

a.運動員必須確保自己所使用的器材在質量、材質或設計等方麵不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

b.對運動員所選器材造成的任何後果,對器材的缺陷或違反規則,國際曲聯不負任何責任。賽前對器材所做的任何改動,都應限於純粹出於比賽的需要,應確保器材的整體外形符合規則。

球棍有其傳統的形狀,應予以保留。規則委員會並未批準任何具體的設計,但任何新的、更為極端的設計將被禁止。

規則委員會將密切注意傳統的和非傳統的球棍材料的性能,如果它們會導致曲棍球運動的特點發生改變,或會對運動員造成危險,則將對其加以限製和製止。

5.運動員的著裝和器具

5.1場上隊員

a.同一個隊的場上隊員應穿著其所屬協會或俱樂部認定的服裝;

b.不得穿戴任何對其他運動員可能造成傷害的任何物品。

規則委員會極力主張場上隊員佩帶護腿板、護踝和齒套。

5.2守門員

a.應在護身外穿著顏色有彆於本隊及對方隊員的上裝;

b.除非在主罰點球時,否則必須佩帶保護性能良好的頭盔;

保護性能良好的頭盔:規則委員會極力主張守門員佩帶頭盔,為整個麵部提供固定的保護,並能遮蓋整個頭部,包括後腦和喉嚨。為冰球運動員設計的頭盔通常可滿足大多數守門員的需要。

我們還極力主張,守門員任何時候都穿戴其它護具。下列護具隻準守門員使用:護身、護腿、護腳、護手以及保護大腿、上臂和肘部的器具。

c.護腿、護腳和護手:不得有堅硬的邊緣或突出物;

d.護腿:戴在守門員腿上時,最大寬度為300毫米;

e.護手:正麵朝上平放時,最大寬度為228毫米,從底部到頂端的最大長度為355毫米。不得有使守門員不握球棍時球棍仍能連在護手上的附加物;

f.不得在允許的器具外穿戴附加的服裝或器具,或穿戴使身體或保護區域人為增大的服裝或器具。

II.比賽隊、隊長和裁判員

6.比賽隊

6.1比賽在兩隊之間進行,每隊最多可有16名隊員,但同一時間內上場比賽的隊員不得超過11名。16名隊員均可替換上場。

6.2替換隊員

a.除判罰短角球時以外,任何時候均可替換隊員。判罰短角球時,隻允許守方替換受傷或被罰黃牌或紅牌的守門員;

b.同一時間內替換隊員的人數冇有限製,任何隊員替換上場或被替換下場的次數也冇有限製;

c.同隊的一名隊員離開場地後,另一名隊員方可進入場地;

d.除替換守門員外,替換隊員時不停止計時;

e.受罰下場的隊員在受罰期間不得由他人替換;

f.受罰下場的隊員在受罰結束後即可由他人替換,而不必首先返回場地;

g.替換隊員時,應在場地邊靠近中線處或裁判員賽前規定的區域內進出場地。

6.3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上場比賽:

a.受傷而不能繼續比賽或受罰下場的守門員應立即由另一名守門員替換;

b.冇有替補守門員時,替換守門員的場上隊員必須佩帶頭盔,穿上顏色不同於雙方場上隊員的上衣,並允許其及時地佩帶其它護具;

c.守門員受罰期間,該隊在場上的隊員必須少一名。

6.4比賽期間,除裁判員和運動員外,其他人員未經裁判員允許,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7.隊長

7.1每隊必須有一名場上隊長,隊長必須佩帶明顯的袖標。

7.2隊長:

a.負責賽前挑邊;挑邊獲勝的一方有權選擇比賽開始時進攻哪個半場或擁有開球權;

b.如被罰下場,應向裁判員指明將替代自己擔任隊長的隊員;該隊員必須佩帶明顯的袖標;

c.為本隊替換隊員負責;

d.為本隊包括替補隊員在內的所有隊員的行為負責。

8.裁判員

由兩名裁判員負責執法比賽,實施規則。他們是公平競賽的惟一的裁決人。場上隊員或替補隊員,無論在場上還是場外,包括黃牌或紅牌受罰期間,均受這兩名裁判員的管轄。

8.1兩名裁判員在整場比賽中不交換場地。他們的職責是:

a.主要負責本半場的判罰;

b.確保比賽打滿整場比賽時間或商定的比賽時間;在上下半場到時後因繼續短角球的判罰而延長比賽時,負責鳴哨示意上半場或全場比賽的結束;

c.完全負責本側邊線和本半場端線球出界的判罰;

d.完全負責本半場內長角球、短角球、點球和進球以及本半場弧內任意球的裁決和判罰;

e.對進球和罰牌做出書麵紀錄;

f.比賽中或中場休息時不得對運動員進行指導。

8.2裁判員在下述情況下鳴哨:

a.每個半場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b.實施判罰;

c.點球的開始和結束;

d.必要時示意球已整體出界;

e.示意進球;

f.進球或判為進球後恢複比賽;

g.在未進球或被判為進球的罰點球後恢複比賽;

h.因其它緣故暫停比賽和暫停後恢複比賽。

III.競賽規則實施細則

9.比賽時間

除非另有商定,比賽分兩個半場,各35分鐘。

a.中場休息:按事先商定休息5至10分鐘,兩隊交換場地;

b.每個半場在裁判員鳴哨示意中場開球時,即為比賽開始。

10.開始和恢複比賽

10.1中場開球:

a.從場地中心開球;

b.可向場地任何方向推球或擊球;除開球隊員外,雙方所有隊員均應位於本方半場內;

c.開始比賽時,由未選擇場地一方的一名隊員開球;

d.下半場開始比賽時,由另一方的一名隊員開球;

e.進球後,由失球一方的一名隊員開球。

10.2開球方式:

a.對方所有隊員應離球5米以外;

b.以推球或擊球的方式開球;

c.球必須至少移動一米;

d.開球後,在不論哪個隊的另一名隊員觸球前,發球隊員不得再次觸球,也不得留在或進入控球範圍內;

e.不得故意將球打起,或以危險或可能導致危險的方式開球。

10.3球出界:

球整體越過邊線或端線時,則為死球,應用該球或另一個球恢複比賽。

10.3.1球出邊線:

a.在球出界附近的邊線上發球;

b.對發球隊員發球時身體位於邊線內或邊線外,冇有要求;

c.由球出界前最後觸球一方的對方一名隊員發球。

10.3.2球出端線:

進攻隊員將球打出端線而又未進球:

a.在球出界處或附近的正前方、平行於邊線、距端線不超過14.63米處發球;

b.由守方一名隊員發球。

10.3.3球出端線:

防守隊員無意將球打出端線而又未進球:

a.球出界一側的邊線上、距角旗5米的標誌線上發球;

b.由攻方一名隊員發球。

這種球稱為長角球。

10.3.4球出端線:

防守隊員故意將球打出端線而又未進球:

a.在球門任意一側的端線上、距門柱10米標誌處,或該標誌與弧線之間的端線上的任意一點發球;

b.由攻方一名隊員發球。

這種球稱為短角球。

10.4爭球:

10.4.1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應通過爭球恢複比賽:

a.比賽進行之中必須更換比賽用球;

b.雙方同時犯規;

c.在冇有犯規的情況下,因受傷或其它原因而暫停比賽。

10.4.2爭球方法:

a.由裁判員決定爭球地點,但爭球地點不得位於距端線14.63米的區域內;

b.雙方各出一名隊員爭球,兩人身體右側對著本方的端線,麵對麵站立;

c.球置於兩人之間的地麵上;

d.兩人先用球棍輕敲球右側的地麵,然後在球的上方用球棍的正麵輕敲對方的球棍。交替進行三次後,經其中任何一人觸球,即進入比賽狀態;

e.在球未被觸到之前,其他隊員應離球5米以外。

11.進球

a.球在弧內被進攻隊員觸到後,在未出弧前整體從橫梁下越過球門線,判為進球;

b.進攻隊員弧內觸球之前或之後,球觸到防守隊員的球棍或身體,也判進球有效;

c.弧內暫停比賽後,球必須再次被進攻隊員觸到,才判進球有效;

d.守門員違反點球規則,從而阻止了進球,判為進球;

e.進球多的隊為勝隊。

12.越位

曲棍球比賽中冇有越位。

13.比賽行為

曲棍球比賽中必須顧及其他運動員的安全。本規則說明的就是對運動員的安全有影響的行為。

運動員不得:

13.1.1利用球棍和比賽器具

a.故意用球棍的背麵打球;

b.在手中冇有球棍的情況下參加或乾擾比賽;

c.以球棍的任何部位超過肩部打球;

d.舉棍過頭;

e.以危險、恐嚇或妨礙對手的方式使用球棍;

f.以危險或可能導致危險的方式打球;

使其他隊員做出合理的躲閃動作的球是危險的。

g.擊、勾、撞、踢、推、絆、擊打或抓抱其他隊員或其他隊員的球棍或服裝;

h.向場地、球、其他隊員或裁判員拋擲任何物品或比賽器具。

13.1.2利用身體和手腳

a.用手擋球或抓球;

這決非禁止運動員在防範危險的高球時用手保護自己。

b.故意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擋球、踢球、推動球、揀球、拋球或持球;

球擊中運動員的腳或身體,不一定判為犯規。很多情況下,球碰到運動員的腳或身體時,並冇有犯規動作發生,應繼續比賽。球碰到運動員的腳或身體,隻有在運動員出現下述情況時才判犯規:

;故意進入球的運行路線;

;冇有躲避動作;

;站位方式表明,用腳或身體擋球的意圖是明顯的;

;獲得利益。

c.搶球時用腳或腿支撐球棍;

d.故意進入對方的球門或站在對方的球門線上;

e.故意從球門後跑過。

13.1.3高球

a.除射門外,故意將球打起;

包括罰任意球在內,在任何地點擊球時無意將球打起,除非危險或可能會導致危險,否則不視為犯規。

b.故意挑高球,使其直接落入弧內;

並不是禁止所有落入弧內的高球。對落地後彈入弧內的球或短距離運行後落入弧內的球,必須完全依運動員的意圖和球的危險性加以判斷。

c.在接落地高球的對方隊員觸到球並使球落地前,進入該隊員5米的範圍內;

d.向其他隊員身上打起高球。

13.1.4阻攔

以下列方式阻止對方隊員拿球:

;將身體或球棍置於球和對方隊員之間;

;用球棍或身體的任何部位護球;

;對對方隊員的球棍或身體實際構成乾擾。

13.1.5製造犯規

迫使對方隊員無意犯規。

13.1.6拖延時間

拖延時間,延誤比賽。

13.2.1球在本方弧內時,守門員可以:

a.隻要冇有危險或不會導致危險,用球棍、護腳或護腿推動球,或用包括手在內的任何身體部位擋球,但不得推動球或臥於球上;

守門員臥於球上,應視為阻攔。

b.隻要冇有危險或不會導致危險,使用球棍超過肩部擋球或墊球;

c.用球棍的正麵或邊緣或身體的任何部位將球從橫梁上或立柱旁墊出端線外。

13.2.2球在本方弧外時,守門員:

a.除主罰點球外,不得進入對方半場參與比賽;

b.不再享有守門員的特權。

13.3.如果球碰到裁判員的身體或場地上任何鬆軟的物品,包括無意掉落地麵的比賽器具,比賽應繼續進行。

14.判罰

有利原則:隻有在被犯規一方真正失去利益時才實施判罰。

14.1發生下述犯規行為,判罰任意球:

a.進攻隊員在對方25碼區內犯規;

b.防守隊員在本方弧外25碼區內無意犯規;

c.任何隊員在兩個25碼區之間的中場區域犯規。

14.2發生下述犯規行為,判罰短角球:

a.防守隊員在本方弧外25碼區內故意犯規;

b.防守隊員在弧內故意犯規,但並未妨礙對方的進球,或使對方喪失實際的或可能的控球權;

c.防守隊員在弧內無意犯規,但並未妨礙對方可能的進球;

d.防守隊員故意將球打出本方端線;

e.球在弧內落入守門員的護具或服裝內。

14.3發生下述犯規行為,判罰點球:

a.防守隊員在弧內故意犯規,以阻止對方的進球,或使對方喪失實際的或可能的控球權;

b.防守隊員在弧內無意犯規,但因此阻止了對方可能的進球;

c.防守隊員防守短角球時連續數次提前衝離端線。

14.4如果在已做出的判罰尚未實施時被罰隊又發生犯規,可將任意球的罰球地點向前推進10米,或升級判罰並/或按不良行為處理;如果是主罰隊犯規,可改變判罰方向。

15.判罰方法

15.1任意球

a.距弧5米以外罰球:在犯規地點附近罰球;

犯規地點“附近”,是指運動員在犯規地點能夠控球的範圍,目的是使犯規一方不能獲得不正當利益,同時又使比賽保持流暢。

b.守方弧外距端線16碼範圍內罰球:在距端線16碼的範圍內、端線至犯規地點的延伸線上、平行於邊線的任意一點罰球;

c.守方弧內罰球:在弧內任意一點,或在距端線16碼的範圍內、端線至犯規地點的延伸線上、平行於邊線的任意一點罰球;

d.攻方在距弧5米以內罰球:在犯規地點附近罰球,除罰球隊員外,雙方所有隊員均應離球5米以外;

e.罰球前球必須靜止不動;

f.罰球隊員推球或擊球,球移動1米後,罰球一方的其他隊員才可以觸球;

g.不得故意將球打起,或以危險的或可能導致危險的方式罰球;

h.罰球隊員罰球後,在另一名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也不得留在或進入控球範圍內;

i.對方隊員必須離球5米以外。

如果對方隊員為獲取利益而位於5米以內,也冇有必要拖延任意球的判罰。

15.2短角球

15.2.1

a.將球放在球門任意一側端線上距球門柱10米的標誌處,或該標誌與弧線之間的端線上任意一點。

b.攻方一名隊員推球或擊球,推球或擊球時不得故意將球打起;

c.罰球隊員必須至少有一隻腳位於場外;

d.雙方其他所有隊員均應離球5米;

e.功方其他隊員在場上站位時,球棍、手和腳不得接觸弧內的地麵;

f.包括守門員在內,守方最多可有5名隊員位於端線外,站位時球棍、手和腳不得接觸弧內的地麵;

g.守方其他隊員應位於中線以外;

h.球被推出或擊出前,除罰球隊員外進攻隊員不得進入弧內,防守隊員不得越過中線或端線;

i.罰球隊員將球推出或擊出後,在另一名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也不得留在或進入控球範圍內;

j.球在弧外地麵被停住或自行停止滾動之前,不得射門;進攻隊員可傳球或墊球,但隻要球位於弧外5米之內,就必須在球被停住或自行停止滾動後方可射門;

k.如果第一次射門是擊球,除非球在向球門運行時觸到防守隊員的球棍或身體,否則球越過球門線時的高度不得超過460毫米;因此,球在被墊到前,其飛行路線必須能導致這一結果;

l.對推挑球、墊球和挑球以及第二次及其後的擊球射門,隻要冇有危險,冇有高度限製;

m.罰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直接射門時,即使球被防守隊員碰入門內,也判進球無效;

n.如果球運行至弧外5米以外,短角球規則即不再適用。

15.2.2在下述情況下,可以重新判罰短角球:

a.防守隊員站位時腳、手或球棍觸及弧內的地麵;

b.在罰球隊員觸球之前,防守隊員冇有離球5米以外;

c.在罰球隊員觸球之前,防守隊員越過端線或中線。

在罰球隊員觸球之前,進攻隊員故意提前進入弧內,或因提前進入弧內而獲取利益,應判守方罰任意球。

15.2.3半場或全場比賽到時後,如果正在實施短角球的判罰,比賽應繼續進行,直至短角球結束。為此目的,出現下述情況之一,即視為短角球已經結束:

a.進球得分;

b.進攻隊員犯規;

c.防守隊員犯規,但應重新判罰短角球或判罰點球的犯規除外;出現後一種情況,比賽應繼續進行,完成短角球或點球的判罰;

d.球運行至弧外5米以外;

e.球被進攻隊員從端線打出弧外,或被防守隊員無意從端線打出弧外;

f.從攻方在端線處罰短角球起,球第二次運行至弧外。

15.3點球

15.3.1罰球過程

a.裁判員示意判罰點球時,停止計時;裁判員在點球判罰結束後鳴哨恢複比賽時,恢複計時;

b.罰點球開始之前,主罰點球的隊員站在球後靠近球處;

c.除守方守門員和主罰點球的隊員外,雙方其他隊員應位於近側25碼線外,不得乾擾罰點球的進行;

d.守門員應繼續佩帶頭盔,不得以拖延時間為目的而冇有必要地摘掉任何護具;

e.守門員應雙腳站在球門線上,在球被觸動之前,不得離開球門線,也不得移動雙腳;

f.在控製罰點球的裁判員確認罰球隊員和守門員均已做好準備,鳴哨示意後,罰球隊員才可以罰球;

g.罰球隊員可以用推球、推挑球或挑球的方式將球從罰球點罰出;

h.球的飛行高度冇有限製;

i.罰球隊員隻能觸球一次,觸球後不得向球或守門員移動;

j.罰球過程中,罰球隊員可以向前跨一步,但在球被觸動前,後腳不得超過前腳;

k.罰球隊員不得做假動作。

15.3.2結束

a.進球或判為進球;

b.球在弧內停止滾動、落入守門員的護腿內、被守門員擋住、或運行出弧,或罰球隊員犯規而未進球或判進球無效;

15.3.3罰點球後恢複比賽

a.如進球或被判為進球:中場開球;

b.如未進球或被判為進球:由守方一名隊員在球門線正前方16碼處推球或擊球。

15.3.4判罰

a.任意球:罰球隊員犯規,由守方在球門線正前方16碼處罰球;

b.判為進球:守門員的犯規阻止了進球,判為進球;

c.點球:雙方其他任何隊員犯規,可重新判罰點球。

15.4對運動員的處罰:

a.對粗野或危險動作、不良行為或任何故意犯規,裁判員除予以相應的判罰外,還可以:

;口頭警告犯規隊員;

;綠牌警告犯規隊員;

;出示黃牌,將犯規隊員暫時罰出場,時間不少於5分鐘;

;出示紅牌,取消犯規隊員本場比賽資格。

b.受黃牌處罰的運動員應呆在指定區域,直至向其出示黃牌的裁判員示意,允許其恢複比賽;

c.受黃牌處罰的運動員中場休息時可以回到自己的隊中,但應在下半場比賽開始前回到規定的受罰區域;

d.對替補隊員的不良行為,裁判員可予以警告或出示綠牌、黃牌或紅牌;替補隊員黃牌受罰期間,該隊場上隊員應減少一人;如替補隊員被出示紅牌,該隊在該場比賽的剩餘時間裡應減少一人;

e.受紅牌處罰的運動員不得留在賽場內及其周邊區域。

16.事故和傷害

a.如果在比賽因事故而中斷前進了球,而該球在假設冇有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也會進,則應判進球有效;

b.如果運動員因傷而不能繼續比賽,裁判員可以暫停比賽;

c.除非因醫護原因而無法做到,否則受傷或流血的運動員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儘快離開場地,接受治療;

d.受傷運動員在傷口包紮完畢後才可以返回場地;穿帶血漬服裝的運動員不得留在或進入場地;

e.如果裁判員因傷而不能執法,應暫停比賽,如果因傷不能繼續執法,應由替補裁判員替換;

f.應以爭球、相應的判罰或在進球的情況下以中場開球的方式恢複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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